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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行政许可事项名称:引进用于广播电台、电视台播放的境外电影、电视剧审核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审批
二、行政许可办理部门:市广电局外联处
三、办理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4号,北京市广播电视局政务大厅,电话:85012244、85012254、85012255
四、办理时间:周一至周五上午9:00-11:30,下午14:00-17:00
五、行政许可依据: 《广播电视管理条例》(1997年8月11日 国务院令第228号)、《境外电视节目引进、播出管理规定》(2004年9月23日国家广电总局令第42号)。
六、行政许可收费依据:不收费。
七、行政许可数量限制:无限制。
八、行政许可总时限:20日(不含国家广电总局许可时间)。
九、申请材料目录: (一)申请引进境外影视剧,应提交下列材料: 1.书面申请,并填写《引进境外影视剧申请表》; 2.引进合同(中外文); 3.版权证明(中外文); 4.具备完整的图像、声音、时码的大1/2录像带一套; 5.每集不少于300字的剧情梗概; 6.与样带字幕一致的片头片尾中外文字幕((《境外电视节目引进、播出管理规定》第九条))。 (二)申请以卫星传送方式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,应提交下列材料:: 1.《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申请表》; 2.引进合同(中外文); 3.版权证明(《境外电视节目引进、播出管理规定》第十条)。 (三)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,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: 1.《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申请表》(申请表由广电总局统一制定,地(市)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凭样本印制使用); 2.引进单位对节目内容的审查意见; 3.引进合同(中外文); 4.版权证明(《境外电视节目引进、播出管理规定》第十四条)。
十、行政许可条件: 1.引进境外影视剧和以卫星传送方式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,由国家广电总局指定的单位申报(《境外电视节目引进、播出管理规定》第五条); 2.引进境外电视节目应严格把握导向和格调,确保内容健康、制作精良,不得载有以下内容: (1)反对中国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; (2)危害中国国家统一、主权和领土完整的; (3)泄露中国国家秘密、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或者损害中国荣誉和利益的; (4)煽动中国民族仇恨、民族歧视,破坏中国民族团结,或者侵害中国民族风俗、习惯的; (5)宣扬邪教、迷信的; (6)扰乱中国社会秩序,破坏中国社会稳定的; (7)宣扬淫秽、赌博、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; (8)侮辱或者诽谤他人,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; (9)危害中国社会公德或者中国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; (10)其他违反中国法律、法规、规章规定的内容(《境外电视节目引进、播出管理规定》第十五条)。
十一、行政许可实施程序: (一)受理 标准:申请人应按照申请材料目录提交申请材料,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。 本岗位责任人:行政许可受理人员。 时限:5日。 (二)审查 标准:属职权范围,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,申请人符合法定行政许可的条件。 本岗位责任人:行政许可审查人员。 时限:10日。 (三)专家评审标准:同审查标准。 本岗位责任人:电视剧审查机构人员。 岗位职责与期限:参照《电视剧审查管理规定》(国家广电总局令第40号执行) 时限:30日(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,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时限内)。 (四)决定 标准:同审查标准。 本岗位责任人:主管局长。 时限:5日。 权限: 1.引进境外影视剧和以卫星传送方式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的,由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初审后,报国家广电总局审查批准,由国家广电总局制发《电视剧(电视动画片)发行许可证》或者批复。 2.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,由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审查批准;题材涉及重大、敏感内容的,报国家广电总局审批; 3.广播电台引进广播节目参照本程序性规定执行。 (五)制发校核、告知送达 标准: 1.申请文件材料及其附件齐全、规范、有效,法律文书完整、正确、有效,送达文书和归档应及时、准确、材料完整。 2.告知及时、准确、全面,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。 3.时限:即时(需要制发许可证的,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)。 4.本岗位责任人:局宣传管理处制作校核、告知送达人员。
申请表下载:
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引进境外影视剧申请表
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申请表 |